今天已經是97年1月了呢。
想不到還有機會更新。(笑)
想看範例嗎?
請按以下兩個連結。
例1
例2
嘿~
我平常倒是常有人罵呢,
或許我該多提醒他一下?
雖說是兩年的交情,
但我還是很厭惡出口污辱這事情。
去年十月,
有某私立高中的男性同學,
據說是因為被某公立高中的女友甩了,
因此相當懷恨此高中的女學生,
可能是東翻西找,
剛好找到我是此高中學生,
也有可能是我去了CWT就被盯上,
然後撂人來這邊出言不遜,
敢做不敢當的不肯說清楚自己是誰。
期間,
到我留言板上,
TTT個不停,
你●●的告非,
美醜這回事因人而異,
但不代表我不注重,
還更加惡劣的說上一些不屬實的事情,
我是不是T,
不是重點,
你們很歧視是吧?
那就大聲宣告啊,
眾所皆知你們滿意了吧?
還請自己的學妹來傳話哦?
真是讓人覺得好笑又有趣啊,
我不是會息事寧人的好人,
不招?
警察真是不錯的社會資源,
現在的無名也可以反查了,
留了,
只要按下PRINT SCREEN
證據就在眼前。
這篇不只寫來抒發己志,
也給社會大眾一個警惕跟解決方法,
千萬不要忍氣吞聲啊,
讓所有人都注意自己的言行。
誹謗罪的規定如下:
一、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
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(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:普通誹謗罪)要構成誹謗罪,
在主觀上,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。
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,
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。
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,
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、
與某人有通姦行為、竊盜、詐欺..等。
◎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,
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。
◎目前網路聊天盛行,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,
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,
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
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:
「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,公然侮辱告訴人,
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,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,
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,
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,
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,
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」。
所以,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,
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,
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〝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〞,
也包含以文字表現,所以直接變成〝加重公然侮辱罪〞,
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。
◎網路上散佈不實消息,注意法律責任
「匿名」是網際網路受到大眾熱愛的因素之一,
因為在匿名的環境中,人們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,
因此許多人在匿名的環境中,可能變得比較勇敢,
甚至會展現出不同的人格,這也就是所謂的「匿名效應」。
由於這種匿名的特性,傳統的人際溝通方式完全被打破,
人與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新關係,
譬如有冒名者捏造事實以反映某承辦人員服務態度不佳等,
其有關冒名檢控、反映行為之法律責任如何?
簡述如下:
一、
網際網路是一個新興的傳播媒介,跟電話、電報沒有兩樣,
在網路討論區發表言論,與在報紙讀者投書欄發表文章,
或拿著擴音器在大街上向路人發表自己意見等行為相較,
其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及受現行法律規範的約束力,
亦並無二致。
二、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:
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、出版的自由;
但言論自由並不保障誹謗性的言論。
所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:公然侮辱人者,
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;而刑法第三百十條也規定: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
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三、
如果是利用網路侮辱或誹謗他人又如何呢?
「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、新聞討論區誹謗他人,
與透過傳統途徑誹謗,其違法性、法律評價皆相同,
所以就網路誹謗他人而言,
此一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「加重誹謗罪」,
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