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已經是97年1月了呢。

想不到還有機會更新。(笑)

想看範例嗎?

請按以下兩個連結。

例1

例2


嘿~

我平常倒是常有人罵呢,

或許我該多提醒他一下?

雖說是兩年的交情,

但我還是很厭惡出口污辱這事情。




去年十月,

有某私立高中的男性同學,

據說是因為被某公立高中的女友甩了,

因此相當懷恨此高中的女學生,

可能是東翻西找,

剛好找到我是此高中學生,

也有可能是我去了CWT就被盯上,

然後撂人來這邊出言不遜,

敢做不敢當的不肯說清楚自己是誰。





期間,

到我留言板上,

TTT個不停,

你●●的告非,

美醜這回事因人而異,

但不代表我不注重,

還更加惡劣的說上一些不屬實的事情,

我是不是T,

不是重點,

你們很歧視是吧?

那就大聲宣告啊,

眾所皆知你們滿意了吧?

還請自己的學妹來傳話哦?





真是讓人覺得好笑又有趣啊,

我不是會息事寧人的好人,

不招?

警察真是不錯的社會資源,

現在的無名也可以反查了,

留了,

只要按下PRINT SCREEN

證據就在眼前。




這篇不只寫來抒發己志,

也給社會大眾一個警惕跟解決方法,

千萬不要忍氣吞聲啊,

讓所有人都注意自己的言行。






誹謗罪的規定如下
:


一、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

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(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:普通誹謗罪)要構成誹謗罪,

在主觀上,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。

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,

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。




 



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,

例如陳述某人是
同性戀


與某人有通姦行為、竊盜、詐欺..等。




◎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,

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。

 



◎目前網路聊天盛行,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,

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,

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

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:

「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,公然侮辱告訴人,

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,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,

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,

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,

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,

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」。



所以,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,

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,

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〝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〞,

也包含以文字表現,所以直接變成〝
加重公然侮辱罪〞,

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。

 




◎網路上散佈不實消息,注意法律責任


「匿名」是網際網路受到大眾熱愛的因素之一,

因為在匿名的環境中,人們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,

因此許多人在匿名的環境中,可能變得比較勇敢,

甚至會展現出不同的人格,這也就是所謂的「匿名效應」。

由於這種匿名的特性,傳統的人際溝通方式完全被打破,

人與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新關係,

譬如有冒名者捏造事實以反映某承辦人員服務態度不佳等,

其有關冒名檢控、反映行為之法律責任如何?



簡述如下:



一、 網際網路是一個新興的傳播媒介,跟電話、電報沒有兩樣,

在網路討論區發表言論,與在報紙讀者投書欄發表文章,

或拿著擴音器在大街上向路人發表自己意見等行為相較,

其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及受現行法律規範的約束力,

亦並無二致。

 

 



二、 憲法第十一條規定:

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、出版的自由;

但言論自由並不保障誹謗性的言論。

所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:公然侮辱人者,

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;而刑法第三百十條也規定: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

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
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
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 


三、 如果是利用網路侮辱或誹謗他人又如何呢? 

「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、新聞討論區誹謗他人,

與透過傳統途徑誹謗,其違法性、法律評價皆相同,

所以就網路誹謗他人而言,

此一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「加重誹謗罪」,

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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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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